伤残等级一共十级。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扩展资料:
评定
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1、《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2、身份证原件;
3、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伤残等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的做伤残鉴定;严重伤残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等级分为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