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约定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法院诉讼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当然也不能生效。
虽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协议离婚登记,协议不能生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依当事人对离婚所持态度不同,除协议离婚外,还有诉讼离婚方式。因此,如重新达成协议,也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