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房产税的“应税房产”,自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征收对象需要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的:
“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如题所述的房产,若非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其产权所有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否则使用人才为纳税义务人。即该房产只有存在产权不明确的时候,其房产税方由使用人承担。
而本案例未提及相关产权未定事项,则自查表的“房产原值”上的申报数填为0。
2、国税地[1988]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如题所述的土地,若非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土地使用权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否则使用人才为纳税义务人。即该土地使用权只有存在产权不明确的时候,其土地使用税方由使用人承担。
而本案例未提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未定事项,则自查表的“应税土地面积”上的申报数填为0。
需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是自己的房产,自然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相应申报表的栏目自然也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