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超生属实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应当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已经过了处罚期限了。
22年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而生育子女的违法生育行为,即使在22年后,当地计生部门还可以对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追缴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行政征收行为而并非行政处罚行为,没有追溯期。也就是说,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多少多少年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无需追究违法责任。因此,即使当事人违法生育行为已过去了22年,但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当年的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依法追缴社会抚养费。
没有权利处罚,因为已经过了处罚期限了!
一般子女超过14周岁就不再追究了。
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能吧应该
就连杀人罪的诉讼时效也只有20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