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刑满释放人员每个月去当地派出所报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犯人刑期已经满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由劳动改造机关给以收留安置就业:
(一)自愿留队就业、而为劳动改造生产所需要的;
(二)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
(三)在地广人稀地区劳动改造的罪犯,刑期满了以后需要结合移民就地安家立业的。
第五条犯人刑满释放的安置就业办法:
(一)劳动改造较好,有生产技能,为社会生产企业部门所需要的,可鼓励他自行就业,或在可能条件下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部门给以介绍职业。
(二)在劳动改造管教队内安置就业,并且按照他的劳动条件或者技能评定工资。
(三)由劳动改造农场划出部分土地或在劳动改造农场附近划出一部分土地,组织集体生产,建立新村。
1、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2、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3、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4、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1、《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2、《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刑法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刑满释放是不需要的,如果是提前假释那是需要的。
刑满释放,应该是合法公民,享有正常公民权力,不应该每月去派出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