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是能无罪释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起诉阶段,如果经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审判阶段就会作出无罪判决。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所以不存在第三补充侦查的说法,应该放人。但是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往往换个罪名继续侦查,这就不受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