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除非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
后来赔了没
实习生还属于在校学生,实习阶段不可能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更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离职问题,充其量是提前终止实习期。也就不存在和实习单位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一说。
但这种情况类似于劳动者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法律规定需要履行提前多少天的告知义务,但必要的提前告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毕竟还牵扯到必要的工作交接。但单位为此而扣掉实习生最后一个月工资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是不能够接受的。
工作交接完毕后,单位仍然坚持要赔偿全部培训费6700和损失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由于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习生与单位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够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也可以尝试着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看看是否有捷径可走。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