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的名称应当按行政区划,字体大小,行业和组织的顺序组成。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体大小,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的县(市)和市辖区的名称。行政区划后,可以贴在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社区,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的名称可以用作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体大小。除非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否则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体大小。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