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 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规定办理。 按照《民法通则》和《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公民姓名变更时不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不能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相抵触。申请变更姓名被告知不能办理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是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姓名的合法权,公安机关要承担行政或者民事诉讼的败诉后果。
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由监护人或收养人等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
非专业人士,以前听过同事说过类似的,成人改名都很困难或者根本不给办,改姓那就更不可能,可能牵涉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人可以自己更改姓名。
除非你走后门,不然不可能,从来不给年满18周岁的人改名。而且确实改了也非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