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说区别,就是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收益的行为外均无效,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效力待定。从你的描述来看似乎专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相当不严谨,不知道你所看的书是如何表述了。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纠纷表现为两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合同引发的纠纷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订立合同引发的纠纷。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主要是一些金额不大或与其生活有关的合同,主要包括:
1.订立买卖合同:如购买文具、食物、买票看电影等。此类纠纷,多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认为价格较高、质量不好而主张合同无效,而卖方多以此类物品之购买系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紧密相关、合同内容不违反未成年人的生活常识、未超出其智力认知能力为抗辩,主张合同有效。
2.订立运输合同:如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主张此类合同无效的纠纷,主要是一些问题儿童离家出走,父母以承运方未严格审查购票儿童年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赔偿。此类案件,家长之所以不提起侵权之诉,其原因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合同法对运输合同的免责事由有明确规定,除这几种免责事由外,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无过错原则,家长只需证明未成年人走失与乘坐运输工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如果提起侵权之诉,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家长无法证明承运方存有过错,更无法证明承运方的售票行为与儿童走失存有因果关系。
3.订立服务合同:如餐饮合同,游览合同。
4.订立一些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赠与。由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此有明确规定,对法定代理人主张无效的请求,受诉法院都不予支持,而是认定合同有效。
5.订立写作、出版合同。此类合同,实际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纠纷也多发生在法定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未成年人只不过是名义上的当事人。
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肯定就无效,受赠与或受益的除外;
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要根据不同具体情况来认定是否有效,须经判断、确认后才能确定。比如监护人同意或反对、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当时人的认知能力相的适应等。比如,一个9岁的小孩为了一个玩具,拿家里的价值10万元的名画跟另一个人交换这个玩具,这行为就超出他的认知能力啦,小孩的父母有权否决这一行为,并要求将原物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