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外地建安企业来长施工的税费征收有何规定

2024-12-30 22: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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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面“营改增”后四大行业地方税费征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地税发〔2016〕46号)文件的规定,3.外省、外市建安企业来长沙市施工,按项目向国税机关预交增值税时,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并视情况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未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支机构(分公司)而由总机构直管的项目部,如果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2‰预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则按照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回核算地缴纳。
  4.外省、外市建安企业来长沙市施工,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了分支机构(分公司),按项目向国税机关预交增值税时,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