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算完成了轻伤鉴定?

2024-12-20 05: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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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轻伤鉴定可以有派出所所属的法医进行鉴定,医院给出的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由鉴定人名单上的法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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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回答2:

普通医生开具的诊断就不能算是鉴定结果,要有法医资质的法医部门开具的法医鉴定结论才算。有的大医院都有法医鉴定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指定的法医部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颁布试行,共计六章第五十六条。

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

可以说,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正如同国家的法制制度分为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一样,相应地法医鉴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鉴定三大领域。

参考资料链接:方圆法治网-李振刚:对人体轻伤害鉴定标准的几点建议

                         方圆法治网-审查轻伤鉴定应做到五个结合

                         

                        

回答3:

轻伤鉴定标准: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回答4:

如果是普通医生开具的诊断就不是鉴定结果,要有法医资质的法医部门开具的法医鉴定结论才算.有的大医院都有法医鉴定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指定的法医部门.你父亲的这种情况可能要等到伤情稳定后才做鉴定.

回答5:

是否达到看医院的结论
通知单上会写明是轻伤还是重伤的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