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条规定的是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第一,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它的主要功能,是在市场经济中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因而在现代民法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等都有规定。我国现行合同法未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内有学者认为此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地位作用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序良俗。
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概念,是以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但善良风俗应注意与另一种具有道德规则的诚实信用区别开来。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对市场行为的要求,而善良风俗主要是对人们在亲属、婚姻家庭和两性关系中的行为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将当事人的意思放在突出地位,以任意性规定为多。
这一条规定的是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