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制和内地不同,罪名成不成立是由陪审团判定,
刑期则由法官判定,陪审团是按照一定的要求随机抽选的
虽然法律是这样写, 但法院的 行政措施一向是将教育程度未达中七或同等学历的人排除于陪审员人选之外。 目的是希望陪审员对在有关法律程序进行时将予采用的语言所具有的知识,足以令他明白该等法律程序”。
香港《陪审团条例》第4条规定,每一个年龄在21—65岁之间,心智健全,没有聋盲或其他残疾并居住在香港有一定时间的善良公民,都有资格和责任担任陪审员。同时,《陪审团条例》第5条又列出了53类人可免除担任陪审员义务。
香港《陪审团条例》第3条规定,在所有民事及刑事审讯中,陪审团一般由7人组成,如有需要,在特定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陪审团由9人组成。根据某一案件的需要组成的陪审团只针对该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完毕或陪审团无法就该案的事实形成合法的裁判,法官也必须解散这一陪审团。即陪审团成员为一案一选,一案一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