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瞎升租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笑答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磨兆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培液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铅中搜民法院申请执行,槐历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除上述十种情形外,为解决某些程序问题,对于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裁定。例如,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采用裁定;人民法院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明派裁定中止原判决的陵丛执行;裁定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尺槐樱等。所有这些裁定,都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喊模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塌罩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团渗闹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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