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如果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入户时还领。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地址变更,若是同一市区内地址变更的,居民是可以继续使用该身份证,直到该身份证有效期满了以后才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的;若居民身份证变更跨了市区或者省份的,是需要立刻带上新的户口本到新的户籍部门申请身份证换证的,不同市区之前的政策不同,若不更新是会影响到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