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权益公开规则
所谓权益公开规则,也称“百分之五规则”,它是指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 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法。商而一般的投资者在市场上买卖股票,只要不超过一上市公司总股份百分之五的比例,不适用这条规则。
二、“台阶”规则
“台阶”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持有一定比例时,均须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且须依法要求公开其持股变化的情况法。商法律设置“台阶”规则的目的在于,控制大股东买卖股票的节奏,让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有关信息作广泛传播和充分消化,使投资者有时间慎重考虑作出继续持有或立即售出的选择
三、强制要约原则
强制要约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四、终止上市规则
终止上市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法。商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法。商投资者通过收购掌握了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说明目标公司已经失去了维持上市的资格,因而应终止上市
五、强制接受原则
强制接受原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法。商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无条件地受让
六、同等条件收购规则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法。商竞价收购与协议收购不受此规则约束
七、转让股份限制规则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