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是从购票之日起的二个月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38号)下发后,由于部分市县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理解不一致,造成了一些地方对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不统一,对此,省局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是从购票之日起的二个月内,逾期作废。为便于管理,要求纳税人在购票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将未用完的专用发票整本送发售的税务机关缴销或将未用完部分进行剪角处理,发票管理部门在发售专用发票时可在专用发票的封面注明购买日期或该本发票的使用期限,基层征收单位和发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情况的检查,如发现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规定将未用完的专用发票报税务机关进行剪角处理的,可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认证期限是180天,使用期限没有具体的,按税局专管员的意见办理,我这有专用发票从购来到现在都没有用完,都两年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具体的规定使用期限的,具体的可以问下你当地的税务局呀!但专票的认证期限不能超过180天。
对于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不存在使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