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1 、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某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查明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可能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按照刑法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也是不能让它负刑事责任的。
2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以便提供成立该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了解决定罪问题之外,还要解决适当量刑的问题,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行为犯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刑事责任有一定的影响,要使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对该结果担负较重的刑事处罚,也要确认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能说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定罪量刑提供客观依据,与提供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完全一致的。
3 、因果关系是为认定行为与结果服务的,一旦认定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本身便不再起作用。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由因果关系联结起来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而不是因果关系本身,通说认为的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一种误解,表现在将因果“关系”与因、果混为一谈。
4 、我国刑法学界在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认为不能把因果关系问题与刑事责任问题混为一谈。即使某一危害结果在客观上确定是某人的行为造成的,但如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罪过,仍然不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对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关系的这种理解是存在缺陷的,实际上是把因果关系当成一个纯客观的行为事实。因果关系作为客观事实虽然只能是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但经过价值评判的刑法(犯罪)因果关系,应该直接导致刑事责任。
以上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不等同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为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第二种观点也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提供成立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与第一种观点不同的是,该观点同时认为,刑法因果关系除解决定罪问题外还要解决适当量刑的问题,一句话,即为定罪量刑提供客观依据。第三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本身并不反映刑事责任,其联结起来的行为与结果才是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经过价值评判的刑法因果关系应该直接导致刑事责任。由此看来,大家对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分歧颇大,观点针锋相对,即使是同一类观点的内部,也存在较大的认识差距。
你好,丁当然构成犯罪!
丁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有杀人故意,杀人行为,受致命伤二小时后必死,其想中止犯罪结果发生,却被车撞死,车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中断了丁造成李死亡的因果关系,因此,李的死与丁在刑事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的,而刑事责任的判断是主客观相一致的。研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法益被侵害的状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不是是否犯罪。
故意杀人未遂
因果关系有三
1、行为是结果的必要条件
2、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3、能被一般人所认知的危险结果出现
丁某行为满足前两项,不满足第三项。
丁打击其头部,被一般人所认知的危险结果是:打死、没打死(伤)
没有被撞死这种预知可能,所以不满足因果条件,丁只为其前行为负责。
丁为杀害李某打伤其头部是故意杀人,停止其行为送去医院成立中止犯,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丁不对李某死亡结果负责,应该成立故意杀人(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