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遗赠财产的内容,但它又不同于遗赠。它们二者有以下根本区别: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相同内容的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第一个法律特征,遗赠扶养协议它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达成的这么一个合议,一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达成的一种协议,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通常遗赠扶养协议呢,要具有书面的形式,要在纸上写清楚的,扶养权利人是谁,义务人是谁,遗赠人是谁,受遗赠人是谁,彼此有些什么受扶养和提供扶养这样的权利义务,将来一方死亡了,那么怎么把遗产留给对方,这么一个权利义务都要以书面形式要写下来,所以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所以它是一个要式法律行为。第三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的法律行为。双务,就是双方都有权利义务的,不是无偿的,不是单方的义务,它跟遗嘱是不一样的,它是双务的。第四个特点,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第五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这一方必须是自然人,这个自然人还必须是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人的自然人。遗赠扶养协议的第六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其为财产性质的合同,而非身份合同。所以在使用上,如果继承法没有规定,可适用合同法。
2.诺成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提倡采用公证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使用不要式性。
3.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有偿性表现为在扶养人接受遗赠财产,以对受扶养人进行抚养为代价。
4.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