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债权人的变化不影响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以保证债务人不会因为权利的转让致使应当行使的权利无法行使。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时,应当将权利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发生效力,受让人就已转让的权利相应的取得原债权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履行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行使。这里的抗辩权,是指针对请求权的抗辩权,抗辩权的功能就在于通过行使抗辩而是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有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性的抗辩权。一时性抗辩权,是暂时的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永久的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债券从未发生的抗辩、债券无效的抗辩等。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本条规定了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当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销权。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知识发生债权人的变更,而不设计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改变,因此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合同权利。债务人在原债权人转让其权利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通过抵销,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确保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抵销,就是二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是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本法第99条对抵销进行了规定。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除了具备本法第105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债权转让发生效力,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即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也就是说该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让义务时,新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此为债务承担的效力之一。 债务承担已债务移转时的状态移转与承担人,故承担人可以承担债务时已经存在的事由对抗合同债权人,例如债务具有无效原因,承担人可向合同债权人主张无效。但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享有。另外,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因而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时的原因事由对抗合同债权人。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本条即为此种情形。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将原先存在的其他法人吸收而成为自己的一部分,被吸收的法人解散,该法人资格消灭。合并后的法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资格地位,被吸收的法人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新设合并,即两个或这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合并各方解散,法人资格消灭,合并的各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新设的法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分立包括法人分立和分解。法人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法人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原法人不因分出而终止。法人分解又称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几个法人,原法人解体。不论企业合并由何种原因引起,均会发生债权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变更,只需经过企业变更登记并通过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即为有效。此为公法上的事务,与他人的意思无关,不需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或者公告。以公告通知时,应当保证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债权债务的移转即发生效力。合并后的企业即成为原企业债权债务关心的新的当事人,享有一切债权,承担一切债务。企业法人分立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和企业合并大致一样。为了保护合同中债权人的利益和分立后各法人的利益,本条确定了各法人的承受原则,即由分立的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