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为委托方加工物资加工费,受托方怎么账务处理?

2024-12-14 22:58:0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首先要界定委托加工货物的概念。
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委托加工业务的关键在于:[color=red]确定构成产品实体成分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是否由委托方提供[/color]。只有“原料及主要材料”均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仅添加一些辅料进行加工的,才可界定为税法中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否则,如果“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对委托方而言,只能作为外购业务,应按物资采购业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受托方也只能作为商品销售业务处理。

对于受托方而言,委托加工业务属于代制业务。受托方对于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color=red]代管商品物资[/color]”或“[color=red]受托加工物资[/color]”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仅仅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

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color=red]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color](即所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的处理,仍和正常的自制产品相同,[color=red]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color],只不过其中的成本仅考虑受托方自身的实际发生额而已。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包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b]受托方:[/b]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
借: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
二、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作: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含税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含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b]委托方:
[/b]一、发出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库存商品

二、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 )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三、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size]

回答2:

1.材料发出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2.加工费: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回答3:

他前面做的是委托方的凭证,呵呵

回答4:

受托方的会计分录如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1.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
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2.实际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等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交付完工物资时:
借:应收帐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另外:在备查簿上登记交还的受托加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