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出发来确定适用税率是增值税税率设计的一大特点。增值税税率一般与增值税扣除税率同时使用才能按增值税“扣税法”计税。
现行增值税实行产品比例税率,分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个档次。多数产品的税率是在原工商税、产品税税负基础上换算确定的,部分产品的税率,在原税负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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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财政部公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将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企业卖加工后产生的废铁屑需要缴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销售加工后产生的废铁屑要缴税。
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应纳税额=销售额*17%;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同时,收入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7%啊,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卖什么都是17%啊。无论你是开专用发票是是普通发票的,毕竟销项税金也是和客户收的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享受免税。
而且要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享受免税政策;
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不得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免税条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销售旧货、旧机动车
税法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②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需要征税时比照上述规定。
所以如果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出售废铁就免交增值税。其他企业照常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