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十四条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你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的,现在是应当续签合同没有续签的问题,而你并不符合法定的续签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六条规定,你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和你双方同意继续按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你现在的情况符合第14条的规定,就是说你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单位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这一条,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地方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再支持双倍工资的说法,有的地方仍然支持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是从08年1月1日考试实施的,08年之后连续跟员工签订2次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满,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与你续签合同。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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