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

2024-11-26 07: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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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对离婚协议反悔的,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财产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3、离婚后发现转移、隐匿财产等的,谨慎起见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离婚时,一方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一发布于2001年,尚遵循《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调整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这就涉及一个法律冲突问题,关系到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新法与旧法的适用位阶。根据既往判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丧失,该种情形还是建议以两年的诉讼时效为准。

4、离婚时未处理的,没有诉讼时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暂不处理财产的情况非常多见,比如暂时没有房产证、资产在海外,甚至两人都支付不起房屋折价款、离婚不离家等。这时,没有分割的财产依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处于一种共同共有的物权状态,而物权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