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商铺,由于所谓“优先购买权”的纠纷,被租户起诉,法院可能判交易撤销吗?

2024-12-14 03: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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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是否撤销需要法定的条件,否则不会撤销的。所谓的优先购买权利是承租人同意同等价格购买租赁物的情况下行使,如果放弃购买的话,就等于放弃优先购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回答2:

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撤销交易的,首先你已经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对方并未主张优先购买权。其次,即便你未告知对方可以优先购买,对方也不能向法院起诉撤销交易。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回答3:

如果承租人明确表示了不购买并且你有录音,那就表示他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了,其次如果房屋已经过户给买受人,法院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一般也不会判决解除合同,如果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会判决赔偿一定的损失。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回答4:

原则上,在你有录音的前提下,在商铺已经过户的前提下,交易被撤销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按照一般理解,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是第一要素。但具体的涉及诉讼的操作,仍需要一定重视,建议你还是和律师充分沟通。

回答5: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标准:首先,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其次,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再次,在特殊情况下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确定“同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