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一审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可依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
,不管次数多少,均可依法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一审只是认定的事实不清,二审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也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如下: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再次发回重审的情况如前所述。
民事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但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要求重审,是什么意思,我方该怎么办
我方(一、二审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套平房,几年后一“房主”要求我方返还原物。我方拒绝其要求,于是将我方告上法庭。但此房在该“房主”之后已经过三到手才卖与我方。
一审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合理(原告也是从别人手中购得,但其提供的购房协议和收据的出具时间不合常情,收据在购房协议之前有半年以上,但原告出庭时陈述先签协议后支付房款),且原告不能提供其购房时的房主去向,导致无法证实其所有权的真实性。
二审仍认为其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但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要求一审法院重审。
那么一审法院是否要重新立案?若原告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我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