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找到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2004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收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7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其他相关材料请见: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制度的法律分析
http://china.findlaw.cn/fangdichan/zhengdibuchang/nctdzy/ncjttdzy/20110318/77413.html
2004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收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7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2004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