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又有着高投资、高风险的特点,这就要求在税收方面给予矿业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更能调动资本投入矿业资源开发行业和提高行业效率的积极性。而我国原有所得税政策中涉及矿产资源开采行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的扶持内容相对较少,对矿产资源行业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提高环境治理和保护水平的促进作用不足,对矿产资源衰竭区转型缺乏政策支持,制约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原有企业所得税与国外相比,对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外将矿产资源储量资产,按产量折耗计入成本(即资源折耗宽让),而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未作为资产处理;第二,国外对勘探和开发费用的处理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在开采合同中要详细列出各类费用的处理方式,摊销期限和摊销率,有些规定的比较优惠,如勘探费用在采矿后一次性作为成本扣除,开发费用原则上在发生的当年扣出,而我国原有企业所得税对这方面并没有优惠;第三,多数国家允许矿业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初期折旧、提值折旧等方法,也成为税基式减免税收优惠的重要手段,而我国加速折旧、初期折旧和提值折旧等方法无具体规定。
2008年1月,我国开始实施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中,涉及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优惠政策内容主要有: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方面的专项基金,准予扣除;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行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矿业经济的规定,笔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应该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扩大鼓励创新活动和资源节约行为方面优惠范围。对矿业项目最重要的优惠体现在一些前期优惠措施方面,特别是勘查与开发支出的税收处理(加速折旧、超特扣减、资本化、当期摊销等)、耗竭补贴、利息扣减、税额减免、亏损移后结转条款及税收延交等并以此来反映税收的时间价值,具体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允许矿山企业将矿产勘察、可行性研究和矿山开发费用在矿山投产的几年内摊销或一次摊销;允许矿山加速折旧,在5~7年将设备折旧完;对矿山企业进行有关环保的研发支出,给予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所产生的亏损可以在更长的年限内结转以冲抵应税所得。
(2)对矿山企业用于提高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及节能和节约原材料等方面的资本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对进入衰退期、收入递减的矿山减免相关税收。
(3)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可提取安全基金并与环境保护专项一同允许在税前扣除,针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安全投入和环保投入欠账多的实际,适当提高基金的提取标准,鼓励企业加大安全和环保投入。
(4)实施支持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一是对于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适当提高其抵免额,并相应延长抵免期限;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二是扶持资源深加工项目,对资源深加工项目,凡能单独核算的,给予“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促进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