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其身份应受法律保障,以防受到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必须基于 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和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法律事实;所谓法定程序就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被免除、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所必须经过的全部法律过程。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有权拒绝接受。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这是保证公务员正常执行公务最基本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在履行职责时才享有的,并须经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不同职位上的公务员,其权力大小不同,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不得越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这是对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经济物质保障。公务员作为劳动者,必须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报酬的多少应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公务员地位和作用等相适应。公务员生老病死或遇到其他困难情况时,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此外,国家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提高福利待遇,促进公务员努力工作。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把培训作为公务员一项重要权利,不仅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要求,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政府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必须要求公务员不断补充新的知识,才能保证公务得到有效执行;公务员在新的形势下,也需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才能适应工作需要。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对于激发国家公务员的创造性,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改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务员批评建议的对象,可以是本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机关及领导人员。批评建议的内容,可以是与本职工作或本人利益直接相关的,也可以与本职工作或本人利益无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都不能压制国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更不能打击报复。
(6)提出申诉和控告。政府机关在日常人事管理中,经常会涉及对公务员个人的处理,有时会出现因事实不清或定性不准而造成违法或不当的情形,申诉控告权是针对这种情形所提出的一种救济办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申诉和控告的方法和程序,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专门规定。
(7)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公务员依法辞职是其选择职业权利的具体形式和实现途径。当国家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再继续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时,国家应当允许其提出辞职,而且法律应给以尊重和保障。公务员辞职,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离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上述权利外,公务员还可以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与履行公务员义务和纪律不相冲突的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