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分析,为什么不主张撤销合同或不当得利?

网上看到:顺德老板给桑拿女189万 两月后欲讨回败诉
2024-12-30 01:52:51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一,你的提法是错误的。凡是法律规定,都是主张的。所以,不存在“为什么不主张撤销合同或不当得利?”
二,一审顺德法院认为:二人是一种有偿陪侍关系,双方基于有偿陪侍建立的合同关系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依《合同法》判决小丽向老黄返还款项189139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这个判决依据和结果,都是错误的。理由:认定“二人是一种有偿陪侍关系”,还给予支持,这不等于法院对赌博之间的欠债,也支持是一样的道理吗。
三,民法通则第 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顺德老板都不构成,他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四,《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此后老黄经常到该酒店找小丽进行按摩,双方还经常电话聊天。小丽还多次应老黄要求,陪伴老黄到广州谈生意、外出吃宵夜。2012年2月7日,小丽在陈村买房,老黄支付购房款89万余元,7天后的西方情人节,老黄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小丽100万元。”
这种行为,完全具有给付目的。

回答2:

从法律角度看,
一、不能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因为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同时,也不符合法定的撤销要件。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也不能援用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因为不当得利是基于一定的事件而发生的,而此事中,是你情我愿或者说是出于自愿而给付,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三、双方相处那么长时间,女方也付出了较多(尽管有争议),她有权获得一些补偿,不过这个数目确实有点多,不过有人自愿给法律也管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