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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服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医疗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1.离休人员、老红军;
2.二级乙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3.企业人员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供养直系亲属;
4.因工(公)受伤及生育的人员;
5.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6.未参加高新区内养老保险的人员、临时用工及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委托的人员暂不参加高新区内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六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费用的用药范围:
1.基本用药目录及管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实行按医院等级限制使用药品的制度;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费用的药品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
3.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药品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超出就诊医院级别允许使用的“甲类药品目录”的药品,其费用在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0%。
第三十七条下列药品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未列的中西药品;
2.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中西药品,如人参(包括参、须、片、条等)鹿茸等;
3.部分可入药的动物或动物脏器及干(鲜)果类,如:狗宝、牛鞭、海马、海龙等。
4.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用于中药材浸泡、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种酒类。
6.各种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如人体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遇特殊适应症、急诊抢救必须使用时,应经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主管人员同意,个人自付比例按医疗费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计。
7.高新区保社基金管理中心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
第三十八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或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1.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甲类诊疗项目目录”所列的诊疗项目;
3.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乙类诊疗项目目录”、第三十九条中(一)、(二)所列的诊疗项目和其它单项费用在15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其费用在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
4.重复进行“乙类诊疗项目目录”及其它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和第三十九条中(三)、(四)所列项目,其费用在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特殊情况经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主管人员同意可按第三十八条3.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