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仲裁受理至结案要求的时限是45天,最多可延长15天。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正常情况下,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开庭后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间 ≤ 45天 - 受理日至开庭日的天数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审判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程序相同,理论上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就应该出判决或说出结论。但是具体办案过程会出现各种情 况,有些法院认为需要延长审限可以庭长院长批准延长。如有做鉴定等情况也会比一般规定时间长。或者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调解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所以只能说正常情况下三至六个月,从立案之日起。不代表一定是这个时间。
劳动仲裁要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立案,排期,通知开庭,开庭,裁决。一般仲裁在2-3个月左右完成。
自立案之日起45天,案情复杂最长不超过60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