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是如何理解法律的功能的?

2024-10-28 20: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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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A 如何理解法律的功能

一般法理书中对于法律的功能分为5个: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这5个功能用最简单的语言表述的话:
1、指引作用:体现在用法律指引自己应该如何行为
2、评价作用:体现在通过法律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3、预测作用:体现在掌握法律以后,就可以预测到某种行为会否受到法律制裁,受怎么样的法律制裁
4、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教育所有公民如何守法
5、强制作用:则体现在对个别违法犯罪的人,法律会强制性地制裁他们

以下观点材料,供你在认识法律功能时加以参考:

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

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是形式上相似,而实质上有别的两个事物。
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
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稳定属性,而法的作用则需常有变动;
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则具有现实的指向。
法的功能主要是描述性的,法律人应把握法的功能的天然禀性,尊重法的规律来发现和表述法的功能,使法的功能的潜质尽可能得以实现,而不要去做形式上所谓“充分发挥”而实质上则属于画蛇添足的徒劳工作。
法的作用主要是规定性的,法律人应在充分利用既有条件的基础上,更好地创设和发挥法的作用,使其能够适合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实际需求。
不少法学著述混同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或是对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不作区分。在中国现今法理学研究领域,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论题,可谓弱势主题。很显然,在这个主题的研究方面,由弱势转为强势,是中国学人需要完成的任务。而要完成这样的任务,首先需要廓清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的各自界域。
一、固有属性和外力创设之别
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作为两个特质有别的事物而不能混同,主要缘由之一在于: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
法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范,它也有自己的功能,这就是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具有调整、指引和保障的功能:调整对一定主体有利的社会关系,以明确的方式指引一定主体的社会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一定主体的权益。法的这些功能是法这个事物自身固有的、内在的属性,是法天然具备的,而不是人为造就和附加的,不是可以随便移易的,有了这些功能,再加上具有其他一些固有的属性,法同其他事物的界限便明晰起来。
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功用和性能,是法的天然的和内在的属性,这对法律人至少有两方面的意味:一是应当充分尊重法的功能的本来面貌,而不能枉自增加、减少、改变甚至剥夺法的功能。
二是应当善于发现、发掘和利用法的功能,设法使法所天然具有的这种资源能够得以充分和有效的实现,不至辜负了法的功能,使它的价值空自搁置或浪费。
法的作用则是法通过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使法同外部世界亦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法的作用不是天然的,而是被创设亦即被赋予和设定的,是外力即国家政权、法的创制者和一定的时空条件对法所赋予、设定或要求的,用来影响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力量。法的作用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意志和追求,表明了法的创制者对法的要求和预期,也反映了一定的时空条件希望和允许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作用又要以法的功能和法的价值为基础,从理论上明辨这一点,就要求法律人在法的作用问题上既要有主观能动性,又要尊重法律规律。就是说,应当深入研究和充分认识,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在法的功能和法的价值范围内,如何赋予和设定法的作用,如何使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和有效的作用。
二、稳定属性和常有变动之分
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作为两个特质有别的事物而不能混同,另一个主要缘由在于: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稳定属性,而法的作用则需常有变动。
由于法的功能是法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的属性,因而它是比较稳定的,只要有法存在,法所固有的调整、指引和保障功能也就会存在。尽管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条件下的法,有许多差别,这些差别对相应国家和历史时期的法的功能,多少也会有一定影响,但就总体而言,法的功能特别是它的基本功能并不因此而变动不居,法的功能通常只是因客观情况的发展而需有适度调整。
法的功能的稳定性告诉我们,法尽管需要随着历史和实际生活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很多法尽管带有浓郁的地方知识痕迹,但它们在功能方面所具有的稳定的共同性,为它们之间的一定程度的继承和移植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或可能性。
法的功能的稳定性也要求法律人尊重法的功能,要求法律人避免轻易地甚至是随心所欲地增减或变动法的功能。还有,法的功能的稳定性也从一个重要侧面反映了法的普遍性,理解法的功能的稳定性,对于丰富我们的法的普遍性原理,亦有积极价值。
法的作用直接反映法同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的关系,或者说实际上就是经由一定的国家政权,同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以调整、指引、保障等功能和以秩序、利益、正义等价值为主要指向的特定的关系。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是动态的,它们处于变化的过程中,相应地,法的作用也是动态的。比如,今天的法虽然也同中国专制时代的法那样,有制裁的功能,但今天的法却不能发挥专制时代的法那种灭乡、诛族、凌迟之类的作用;反过来,中国专制时代的法虽然也为它们的经济统治生活服务,但却不可能具有今天的法所具有的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动态的,同时也应充分注意,这里所说的法的作用呈现动态的状况,主要是相对于法的功能更具稳定性的静态状况而言的,并不是说法的作用可以由执政者和法律人不负责任地随意调整或变动,。
三、应然属性和现实指向之异
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作为两个特质有别的事物而不能混同,还有一个主要缘由: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则具有现实的指向。
法的功能是具有应然性的属性。首先,在法的属性中,法的功能是同道德和正义之类有更多联系的属性之一。道德和正义之类都属于伦理规范的范畴,自然不同于法这种规范。然而,在任何社会,法都不能全然不顾道德和正义的基本要求,相反,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寻求同道德和正义的和谐。其次,在法的各种属性或成分中,法的功能同法的价值的关联较为紧密,实现法的调整、指引和保障等功能,总是同实现法律秩序、法律利益和法律正义诸价值有无可割裂的联系,总是在很大程度上为实现这些法律价值存在的,而法的价值作为法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需要的属性和潜能,有着浓厚的应然性气息。最后,法的功能作为法这个事物所固有的、内在的和稳定的属性,它本身比之法的其他许多属性,也更显应然性的特征,因为事物所固有的、内在的和稳定的属性,通常比事物的其他属性,所带有的应然性成分要更多一些。
法的功能具有应然性,这就要求法律人深入研究和把握法的功能的应然性,认清法的功能应当是怎样的,实现这些具有应然性的法的功能需要哪些条件,如何通过法的作用等途径,最大程度地使法的功能的应然性在实际生活中转变为现实性,我国法的功能的应然性实现到什么程度,其中有哪些经验和教训。

回答2:

1、指引作用:体现在用法律指引自己应该如何行为
2、评价作用:体现在通过法律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3、预测作用:体现在掌握法律以后,就可以预测到某种行为会否受到法律制裁, 会 受到什么么样的法律制裁
4、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教育所有公民如何守法
5、强制作用:则体现在,对个别违法犯罪的人,法律会强制性地制裁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