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