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属于下述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没有解除补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没有这回事。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不管是单位不愿续签还是员工不愿续签)就意味着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劳资双方都不用向对方支付补偿金。你的到职上班的日期是2007年8月13日,你的合同签订日为2007年11月13日,这本身说明你的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因为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而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并未包含试用期。如果单纯看你的劳动合同,你应该要到2008年11月12日才合同到期,未满合同期的员工提出离职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人事部,否则就是违约,如合同里有约定你就需要支付给单位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自动续签的相关条款,(不管是单位不愿续签还是员工不愿续签)就意味着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劳资双方都不用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如果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才会有补偿。
经济补偿金,工作满1年补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