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前桂林市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凡持有桂林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0%的家庭,确认为低收入家庭。以2010年桂林市城市低保标准为例,目前,桂林市城市低保标准为260元,低收入家庭标准为:260元×140%=364元。根据《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依照相关公式换算,今后桂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将有所提高。具体标准将由市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研究确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二季度由市政府公布当年度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