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它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