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单方面改为和母亲姓的。因为擅改子女姓名是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而夫妻离婚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却有相关精神。一是195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二是198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认为"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三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外,《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但前提条件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所以,孩子未成年以前,必须征得父亲的同意;成年以后小孩可自行决定。
经过前夫同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