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此问题的关键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没有经民主程序制定及有无公示,如果不能同时满足,则不能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说明:半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8次或当月超过18次者为严重违纪的话,而劳动者出现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2年10月25日(半年内)累计迟到达18次的,具证据确凿的话,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企业这样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
2在劳动仲裁时,企业将有义务举证已将规定明确的告知劳动者。
3.企业的一般举证方式...会将该规定写入员工手册,员工在入职培训时签收员工手册。......将该条款制成大幅宣传标语,在厂区显眼处张贴告知。
具业这么做是合法的。从公司的角度讲也是合理的。关键得看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