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一般的情形,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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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要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还要按工作年限给经济补偿金。
但你的问题太简略了。撤店之后公司是怎么做的?给安排其他工作了吗?劳动合同上针对这种情况有没有规定?情况不同都是有区别的。你可以搜一下义联劳动法援助中心,是个公益机构,打他们的咨询热线,具体问一问。
有的,因为员工与公司的合同没到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赔偿员工的损失。
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