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了。你的问题要找到关键,你的岗位属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如果不是的话,建议你与企业协商不再派遣,直接转为正式员工。
否则,所谓的同工同酬之类的话,你去哪里求证?奖金又不是公开的,你怎么知道和别人的对比?五险一金都应该按照工资总额购买,比例根据地方的规定执行,关键是你的社保和公积金不在一个地方购买,你怎么知道是否和其他员工一致呢?你的五险一金应该是劳务派遣公司购买的,他们会要求用人企业支付你的五险一金的费用,但不一定按照要回来多少买多少 啊。
明白人一看就知道,这个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仅仅是约束了劳务派遣这一块内容,其他都没有怎么动,可是大家更关心的还有更多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呵呵,国企就喜欢搞劳动派遣,因为不想要这个人的时候,可以让派遣公司去处理。你干嘛去这样的国企,为什么不去外企。
你所谓的新劳动合同法,仅仅是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是从2013.7.1起实施。里面主要是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约定,其中最具特色的是“同工同酬”。你所提到的奖金、福利、五险等,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文件执行即可。如果不合法,你可以依法主张你的权利。
按照《新合同法》执行
新旧《合同法》中有矛盾的部分,都会给出解决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