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12-21 13: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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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运用其行政权力把农民集体十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在法制完善的社会里,土地强制征收要有法定事由才能进行。这些法定事由一般是为公共目的而进行的。我国立法没有明确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这是土地立法中还需完善的地方。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征地主体的惟一性。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是在国家与集体所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2)征地行为的行政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双方地位不是平等的,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府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3)征地条件的补偿性。国家建设征均集体土地,篓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回答2:

土地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回答3:

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原文如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回答4:

你好,农村土地征收的依据一般是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政策,根据此条例中的规定,一般农村土地征收给予 被 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 宅费等,原则上来说给予被 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被 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实践中,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的话,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