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我去的医院盖章是体检中心不行吗?

拿回去单位 他说社保不认这个章打回来 是这样吗?
2025-01-07 18:09:53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肯定不承认,必须有资质的单位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专用章才可以的,而且至少需要3名以上具有诊断资质的诊断医师签名认可才行,看来你所得到的不是正规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回答2:

职业病诊断是需要正规医院的医生进行诊断的,需要的是医生签字或盖章,体检只是检查,不是诊断。

回答3: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职业病诊断是按以下有关条款(规定程序)执行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