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是物权变动的特殊制度,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效力制度,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如果小明没有电视机的所并逗薯有权,此时出售电视机是无权处分,阿牛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以善意取得。
如果小明有电视机的所有权,出售电视机是有权处分,无论如何跟善意取得扯不上关系,但由于行为能力欠缺,根据行为能力制度,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无论第三人是什么主观,合同都不发生效力。
简单说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卖别人的东西,绝者有可能适用指此善意取得并且跟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无关,卖自己的东西无论如何第三人都不可能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蚂空拦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十周岁以上限亏轿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处分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属于效力待定。
不能完全闷胡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属于效力待定。
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牛购买电视机的钱小孩的父母需要返还
不能善意取得。
应该还可以吧,现在信息那么发达,应该能得到不错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