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审查是一种法定的主动性审查方式,它包括登记、统计、存档和审查等工作。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一定期间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同级司法机关存档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司法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法定机关的立法情况,并能结合审判实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扩展资料:
一、备案制度
1、定义: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
2、内容:备案登记是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性环节。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在备案登记阶段应对报备文件的报备时限、报备格式、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二、审查制度
1、定义:审查制度是指官方较权威机构如政府部门对面向公众的文学、艺术、网络资源等领域的检查筛选,以达到其所预期的目的。这些目的可以是政治、经济、宗教、思想等方面的。如:政府通过审查制度控制流入市场的涉及恐怖宣传、邪教宣传等目的。当然,审查制度如果被不恰当地应用,则会达到危害社会的效果。
2、适用范围:各国政府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报纸、电影、书刊、电视和广播的内容,由政府直接审查(管制),或通过类似电影检查局等机构进行监管。在战争时期,各国政府指派审查官审查将要广播或出版的文字材料,把可能有利于敌人的词句删除。有些政府在和平时期也实行审查制度(如中国、美国等国对网络信息的审查,对特定信息的过滤等)。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备案制度 百度百科:审查制度}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备案、审查以及纠正三方面的内容:
备案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法定的机关进行备案;
审查就是接受备案的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或者适当性进行审查;
纠正就是法定的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备案登记是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性环节。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在备案登记阶段应对报备文件的报备时限、报备格式、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些都是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明确要求。
中央办公厅还下发文件,就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备案制度 百度百科
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备案、审查以及纠正三方面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一定期间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同级司法机关存档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司法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法定机关的立法情况,并能结合审判实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随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试行)共有14条内容,有效期为两年,主要是用来为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推进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制度。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将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于作出之日起七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该决定作出二十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适用听证程序的,在结案后二个月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五条 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组织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三)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接受县政府的监督。(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终止。
第七条备案的范围:(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3千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备案材料报送的内容:(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三)案件调查报告;(四)没收违禁产品和物品、违法所得、处罚的相关手续(复印件)。
第九条 备案的要求:(一)备案材料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一案一卷装订成册;(二)按要求认真填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行政执法单位公章及填写填报人;(三)对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或经核实有重大行政处罚不报的,由县政府法制办通知限期报送;对备案不力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相关事项:(一)县政府法制办要求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的,报送备案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县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二)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三)报送备案的部门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单位不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报请县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联合县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对于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乱施处罚、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县政府法制办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没有属于备案范围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百度百科--随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试行)、百度百科--备案审查
1、备案审查是一种法定的主动性审查方式,它包括登记、统计、存档和审查等工作。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一定期间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同级司法机关存档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司法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法定机关的立法情况,并能结合审判实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备案、审查以及纠正三方面的内容。备案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法定的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就是接受备案的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或者适当性进行审查;纠正就是法定的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