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有A、B、丁、才(若后来在一起共同生活、互相抚养的话,可以继承)。丙之所以不是继承人是因为他们之间的婚姻无效,乙不是是因为,登记结婚在后,属于重婚,婚姻关系无效。
A、B、C、丁。
首先,甲死亡时与其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是丁,所以配偶丁是合法继承人;C因为与甲共同生活形成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因而享有对甲的继承权;
其次,A是甲之子,是其合法继承人;
再次,B与甲已形成收养关系,其可以养子身份合法继承甲的遗产。
甲与乙自补办结婚登记之日起形成合法婚姻关系,在此之前二人只是同居关系;甲与表妹丙的婚姻关系因属于“近亲结婚”的情形不受法律保护,丙并非其配偶,所以不具有继承资格;甲与丁办理结婚登记先于甲与乙补办结婚登记,因此甲与丁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甲与乙则为重婚。
如果与丁未登记结婚,则A、B和乙为法定继承人。因为:丙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效婚姻。丁未履行登记手续,未构成婚姻法律关系,C不取得继子女身份。
首先是配偶,丙,丁属于无法律力的无效婚姻。乙符合。
然后是子女,A符合,B如依法收养有法律认证,也符合继承条件。
乙、A、B。
甲乙事实婚姻,丙、丁婚姻无效,B被收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