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二者的申请鉴定的时间也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工伤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1、收费不同,工伤鉴定一般300块并且社保可以报销,司法鉴定则千元左右;2、依据的标准不同;3、鉴定的机构不同,工伤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属于社保部门在管,司法鉴定则是独立的;4、法律依据不同。
1.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一回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叫劳动能力鉴定!
2.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相关条款中,没有筋脉受损的鉴定标准,如果对该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1.伤残中没有筋脉受损的鉴定标准;
2.你父亲可以按照以下的鉴定标准,你对照下;
9级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级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3.工伤鉴定是由专业的鉴定人员检查病历、CT、诊断报告和恢复情况等做出来一系列鉴定报告,然后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鉴定人员统一讨论后,根据工伤鉴定标准做出的一个鉴定结论;
4.一壶水拿10分钟,是自然拿还是平举拿,自然拿受力的都是骨头,不会这么严重;平举拿水壶10分钟,正常人同样手酸坚持不了,除非经常锻炼的;
5.工伤鉴定是受到工伤后,必须由劳动能力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其他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无效,除非上诉至法院,可以由司法机构进行鉴定;
6.伤残鉴定,民诉法和最高法院证据规定是这样规定的,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7.工伤鉴定是根据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来鉴定的;伤残鉴定有好多种,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定级等,其中包括工伤伤残鉴定,只是每个伤残鉴定的标准都不太一样,可以说工伤鉴定标准是其中最低的一个;
8.你如果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委员会重新鉴定,他们的鉴定标准都是一样的,误差很少;重新鉴定还要收取鉴定费用,假如等级没变,那么鉴定费用不报销;假如等级提升,鉴定费用可以报销;
9.如果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还是10级,你不服气,可以上诉至法院,由司法机构根据工伤标准来鉴定;
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主要有:申请鉴定主体不同;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工伤鉴定是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并且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
1、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2、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工伤鉴定申请者的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3、工伤鉴定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工伤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伤评定。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残疾诊断证明等。4、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间是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