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不知道为什么需要解释,都是比较浅显的条款
举例来说,一是说 一个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后来股东大会决定减资到800万,这时候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回购200万的股份,然后注销这部分股份来达到减少注册资本目的。
二举例来说B公司持有A公司30%股份,这时候A公司要收购B公司的全部股份来兼并它,而B又持有A公司股份,就相当于A公司花钱收购了自己的股份。
三举例来说由公司自己回购本公司1%或其他比例的股份,然后分配给员工作为股权激励的方式。
四举例来说王某持有A公司股份,A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分立,而王某投了反对票,这时候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这时候A公司掏钱买了王某持有的自己公司的股份,就是这个意思。
上面都是临时举的例子,以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