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吗

2025-01-24 14: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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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但是,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

回答2:

回答3:

不是,认定为表见代理那么合同就是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